我國設施農業如雨后春筍般快速發展,在有效保障我國蔬菜、肉蛋奶等農產品季節性均衡供應,增加農民收入,改善城鄉居民生活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據統計,2020年我國設施農業的種植面積達到6150萬畝,2021年將達到6600萬畝。對此,陜西省林業科學院院長昝林森近日在接受《中國科學報》采訪時表示,目前,在發展過程中,設施農業的占地量越來越大,農業過度設施化問題日益凸顯。
昝林森在調研中發現了4個需要規范改觀的現象:一是設施農業用地選址存在小、散、亂現象;二是缺乏系統的農業設施用地標準和建設標準;三是設施農用地管理與一二三產融合發展用地管理混淆;四是設施農用地違法違規使用認定難、查處難,后續監管薄弱。
為了切實保護耕地,促進設施農業健康發展,昝林森認為,當前科學指導和規范設施農業項目用地、加強和細化設施農業用地管理十分必要,并提出4條具體建議。
第一,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昝林森表示,設施農業用地規劃要與當地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相銜接。設施農業用地盡量使用未利用地、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質量較差的耕地、農村閑置設施農業用地、存量低效建設用地。合理引導設施農業布局,根據農業發展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結合各地不同地域條件和特點,優先保護耕地和基本農田,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區域化布局、規模化生產的原則,積極推進設施農業發展。
第二,明確堅持“農地農用”。昝林森建議,對于直接服務農業生產的農業設施占用土地,要給予支持,提高農業生產效益。對以發展設施農業名義,搞變相農家樂、休閑旅游、民宿、產品展示營銷等非農服務的,要嚴格禁止,引導辦理建設用地管理手續,區分設施農用地管理與一二三產融合發展用地管理的邊界。
第三,建立設施農用地用地標準和農業設施建設標準。昝林森建議,針對不同類型種植業、畜禽養殖業、水產養殖業,制定生產設施用地、附屬配套設施用地的限額標準。對各類農業設施的建設標準制定頒發明確規定,規范農業設施建設,防止農業設施結構的任意改變,確保設施農用。鼓勵設施用房特色化建筑,結合農業產業特點和美麗鄉村建設,以縣域為單位,因地制宜設計特色化的設施用房供農業經營主體選擇,打造風格迥異的田園建筑風光。
第四,建立設施農用地動態監管體系。昝林森希望建立一套國家、省、市、縣多級互聯互通的設施農用地信息監管平臺,對設施農用地申請、備案、經營使用、動態檢查進行監管。(張行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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