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學術道德委員會愿擔當、能擔當

        《中國科學報》 2021-03-30 20:45:05

        高校和科研機構是科研不端行為治理的主體,而學術道德委員會應在高校和科研機構的誠信建設中發揮主導作用。然而,根據筆者調查,目前我國高校和科研機構學術道德委員會的工作存在諸多落實不到位的情況。

        究其原因,歸根結底在于學術道德委員會自身及高校和科研機構管理層的認識和投入不足,導致其工作積極性不夠。讓學術道德委員會愿擔當、能擔當,成為科研誠信建設的當務之急。

        世界范圍內,在高校和科研機構成立科研誠信委員會、科研誠信辦事處、監察員等專門機構或崗位已成為科研誠信建設的有效經驗。這些機構和人員主要負責對科研不端行為進行咨詢、受理、調解、初步調查及宣傳教育。在我國,有相似職能的機構,多被稱為學術道德委員會、學風建設委員會等。

        近年來,我國有關政府部門和管理機構高度重視學術道德委員會在科研誠信建設中發揮的作用。然而,筆者深入調查全國41所“雙一流”大學的實際情況后發現,盡管87.8%的高校均設立了專門的學術道德委員會(工作組、領導小組),但實質性工作仍需大力推進,尚不能成為誠信建設的“擔當”。

        僅以信息公開為例,筆者就發現一系列問題。

        首先,“三公開”不足,警示教育成空談。根據相關文件要求,學術道德委員會應當通過在本單位網站上開辟“學風建設專欄”、公布“學風建設年度報告”、公開學術不端行為調查處理結果(“三公開”)等方式進行宣傳教育。

        根據網上信息統計發現,在41所“雙一流”大學中,在本單位網站上沒有開辟學風建設專欄的只有2所,但是在學風建設專欄發布年度報告的只有8所,占比19.5%;公開調查處理結果的只有7所,占比17.1%。大部分學校的學風建設專欄只公布本單位學風建設機構、科研誠信規范與學術不端行為調查處理辦法,只有少數學校專欄中有國家科研誠信政策和科研不端行為警示教育案例。

        第二,人員名單、聯系方式公開不足,咨詢功能難發揮。學術道德委員會要充分發揮咨詢和受理、調查功能,高校和科研單位應在官方網站公布學術道德委員會人員名單和聯系方式。這也是世界主要國家、主要大學的學術道德委員會的通行做法。

        統計發現,在41所“雙一流”大學中,公布學術道德委員會人員名單的有24所,占比58.5%;在學風建設專欄中公布學術道德委員會聯系方式的只有7所,占比17.1%。這必然給廣大科技人員向學術道德委員會反映問題、咨詢情況帶來渠道上的障礙,影響其發揮咨詢功能。

        綜上,筆者呼吁,學術道德委員會應加強“三公開”,以在本單位網站上開辟學風建設專欄、公布學風建設年度報告、公開學術不端行為調查處理結果等方式進行宣傳教育;同時在官方網站公布學術道德委員會人員名單和聯系方式,以方便科研人員對疑似科研不端行為的事件進行咨詢和舉報。

        如此,學術道德委員會才能更及時、有效地履行其“審議、評定、受理、調查、監督”的職責。

        信息公開雖然是一個小側面,但折射出學術道德委員會工作積極性的現實問題。

        當然,根本原因與這些高校的管理層對學術道德建設的重要性認識和投入不足有關,更與學術道德委員會對其自身地位、作用以及工作規律的認識和投入不足有關。

        因此,筆者提出,要采取多種措施激發學術道德委員會學習和工作的積極性,讓學術道德委員會愿擔當、能擔當。

        首先,改變學術道德委員會(辦公室或崗位)性質,由臨時性、任務型機構改為常設性機構。我國大部分已有的高校和科研機構的學術道德委員會都是臨時性的,委員會的委員們往往身兼數職。這不利于科研不端事件的調查和處理,更不利于學術道德委員會的“三公開”工作。

        因此,特別是還未落實“三公開”工作的高校及其委員會,應設立常設的學術道德委員會或至少是學術道德崗位,由專人專門負責“三公開”工作、其他宣傳教育工作,以及有關科研不端行為的咨詢、受理、協調或組織案件調查、對處理對象的監督工作等。并且,只有設立常設的學術道德委員會才能保證上述工作長期、持續和系統地推進。

        其次,建立激勵機制鼓勵學術道德委員會積極從事科研誠信的宣傳教育工作。

        調查表明,我國高校和科研機構的科研誠信教育覆蓋率明顯偏低。2018年的一項調查表明,開設科研誠信教育相關課程的高校和科研機構占比僅26.3%,并且教育的形式比較單一,教師和科研管理人員的科研誠信教育嚴重缺失。

        為此,應當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如利用設立有關科研誠信的教學及教學項目資助、教學成果評優、增加教學工作量賦值等手段激勵更多的有科研專業知識、倫理知識和法律知識的人員從事科研誠信教育工作。

        最后,建立內部監督機制逆向“倒逼”學術道德委員會工作。

        一個良性的工作機制應當是在科學體制內部,最好是在高校和科研機構內部自覺、公正、高效地調查和處理科研不端行為,并促進良好的科學實踐行為,培育良好的學術生態。

        當前條件下,筆者建議對學術道德委員會工作的監督可暫時納入單位的行政機構評估評價體系,逆向“倒逼”學術道德委員會積極開展工作。同時,要求學術道德委員會通過網站、報欄、微信公眾號、大會、講座等形式進行“三公開”,自覺接受單位成員,甚至外部科研人員和相關機構的監督,并為內部監督機制的生成提供良好土壤。

        總之,學術道德委員會是科研誠信建設中至關重要的一環,只有從機構設置、制度建設、體制機制等全方位激發其工作積極性,才能確立學術道德委員會愿擔當、能擔當的主體地位。

        (作者系大連理工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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