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宣傳、著作權侵權……法官解讀在線教育違法問題頻發如何解

        未來網 2021-04-26 17:15:03

        25日,一條關于北京市市場監管局針對群眾反映強烈的校外教育培訓機構組織專項檢查的消息快速沖上熱搜,包括跟誰學、學而思、新東方在線、高思在內的四家校外教育培訓機構,因價格違法、虛假宣傳等行為被頂格罰款50萬元。

        北京市市場監管局官網截圖

        一石激起千層浪,不少網友紛紛表示,自己在在線學習的消費過程中也遇到過諸如課程內容不符合約定、宣傳展示與實際課程不符、教育機構不予退課退費等問題。

        為此,未來網記者采訪多位法律專家,對于在線教育的虛假宣傳遭頂格處理、著作權侵權等在線教育存在的違法問題進行討論。

        價格違法、虛假宣傳遭頂格處理 法官提醒:看清合同陷阱

        近年來,在線教育市場持續升溫,但其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很多矛盾糾紛。從法院審理的案件來看,涉在線教育類糾紛多為在線教育服務機構與消費者之間的合同糾紛,主要爭議內容為合同效力、退課退款、合同解除、賠償損失等。

        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袁建華表示,在線教育相較于傳統學校教學具有自主性強、互動性強、綜合性強等特點。

        “此類案件反映出的問題是部分在線教育服務機構存在主體資質、經營模式、宣傳手段、教學內容等方面的違法行為。”針對上述問題,袁建華表示,結合民法典合同編的相關規定,并提示消費者在遇到課程內容不符合約定、宣傳展示與實際課程不符、教育機構不予退課退費等問題時要積極通過法律的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教授王貞會在接受未來網記者專訪時表示,家長在購買課程時和教育機構已經形成了合同關系,那么想要修改合同條款,是需要雙方共同協商確定的。企業單方面變更贈送課程的條款是沒有法律效力的,這樣是不履行既有的合同義務,或者說是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情況,按照《民法典合同編》的規定,是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的。家長通過分享獲得贈課,企業要變更贈與服務,涉嫌虛假宣傳,《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對此都有規定。

        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北京市市場監管局對跟誰學、學而思、新東方在線、高思四家校外教育培訓機構上述價格違法行為分別給予警告和50萬元頂格罰款的行政處罰。

        王貞會表示,虛假噱頭宣傳和虛假廣告、以劃線價等形式虛構原價、價格欺詐、未對相關資質進行公示、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未經許可擅自開辦校外教育培訓機構等違法違規行為,都不利于行業的合規發展,也是在近期暴露出的問題,這些問題需要社會各界通力解決,仍需持續加強校外教育培訓機構執法。

        而消費者在此過程中,一定要注意合同簽署過程中對合同的檢查,不要落入合同陷阱。王貞會說。

        在線教育機構未經允許 擅自使用他人漫畫被判賠2100元

        4月26日世界知識產權日在即,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公開開庭宣判了一起案件,對在線教育網絡課堂教學中使用他人美術作品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做出了一審判決。

        原告系漫畫家,原告發現被告未經許可在其開發的APP上的網絡課程中使用了原告1幅美術作品。原告認為被告行為的性質和目的是適用于課程內容宣傳,將原告作品與其授課方式貼切、形象地結合在一起,引起同學的關注,使廣大同學購買課程,被告以此獲取品牌宣傳和巨大的商業利益。

        那么,涉案APP內未經許可使用作品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根據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五)(十二)項關于著作權復制權、署名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規定,根據公證書記載,點擊課程章節內容前出現了“完整重播”字樣,該課程可以進行“重播”,而“重播”功能可以使公眾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在線瀏覽獲得上述作品,該行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權,涉案作品出現在課程中時未經原告許可,未予以署名且未支付報酬,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復制權、署名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

        關于被訴侵權行為是否屬于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依照著作權法有關規定,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六條規定,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通過信息網絡向少數教學、科研人員提供少量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針對在線教育行業普遍存在的著作權侵權現象,北京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二庭副庭長朱閣則結合近年來出現的此類典型案件,詳細介紹了其特點。

        “侵權作品傳播渠道廣泛,公眾號、APP、朋友圈、論壇等各種平臺均有體現;侵權作品類型多樣,既有電子教材、圖片、音像制品,又有課件、視頻、電子試卷等;侵權作品數量眾多,其以極低甚至是免費的方式廣泛傳播,擠占了被侵權作品的銷售渠道;侵權行為隱蔽,如個人朋友圈售賣侵權課件等行為存在發現難、取證難等特點;侵權事實明晰,侵權人積極協商賠償權利人的意愿較大,多數情況下能夠達成調解或自行和解。”朱閣說。

        針對上述問題和特點,朱閣法官結合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介紹了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基本理念和一般標準,提示著作權人要及時固定證據、盡快止損、積極維權,同時,在線教育行業經營者和從業者要樹立“先許可,后使用”的法律意識和權利意識,共同促進在線教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教授王貞會在接受未來網記者專訪時表示,關于我國著作權的合理使用主要是指基于研究、評論、報道、教學等目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事實上,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在公共利益和著作權人權益兩者之間進行利益平衡,通過法律將本屬于侵犯著作權的行為規定為侵權的例外,某種程度上使著作權人的權利受到了一定限制。著作權的合理使用范圍僅限于已經發表的作品,發表的方式可以是多種多樣的。對于未發表的,都不得進行合理使用。

        使用要有法律依據,不管是傳統的著作權作品還是網絡著作權作品都只有在法律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才是合理使用。使用要基于合理理由,要符合特定目的和特定范圍、符合特定使用條件、使用對權利人的影響有限。判定一個行為是構成侵權還是合理使用,在司法實踐中,除了法律明文規定之外,還是取決于證據的把握和運用。

        來源 | 未來網 作者:張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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