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寬問題發現渠道 舉報利劍斬斷污染環境“黑手”

        法治日報 2021-06-18 13:00:04

        拓寬環境污染問題發現渠道 優化生態環境執法方式

        舉報利劍斬斷污染環境“黑手”

        ● 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是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重要舉措。各地通過舉報獎勵制度,查辦了一批大案要案,對各類環境違法行為形成有效震懾

        ● 目前,舉報獎勵制度還處于摸索階段,尚未形成層級完整的法律規范體系,亟待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

        ● 應嚴格規范舉報獎勵制度的程序,力求做到程序公正,認真保障舉報人的舉報權利;依法保障舉報過程的公開性和透明度,給舉報人確定的答復

        近日,生態環境部通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工作進展和典型案例。

        據了解,目前已有30個省級和313個地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制定出臺了舉報獎勵規定。2020年,全國共實施獎勵13870起,同比增加44%;獎勵總金額719萬元,同比增加100%。從案件地域分布看,河南、安徽、四川、山東、廣東居前。從獎勵總金額看,廣東、河北、河南、安徽、江蘇居前。

        接受《法治日報》記者采訪的專家認為,生態環境部通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工作進展和典型案例具有積極意義,該項工作使得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無所遁形。目前,舉報獎勵制度領域的規范創設還處于摸索階段,尚未形成層級完整的法律規范體系,亟待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

        建立舉報獎勵制度

        促進科學民主決策

        廣東省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對群眾舉報某公司排放有毒物質案件實施獎勵,正是此次生態環境部通報的10起典型案例之一。

        2019年11月14日,東莞市生態環境局發布公告稱,對石馬河流域涉違法排放含磷工業廢水行為,市民舉報線索一經查實,最高獎勵50萬元。不久后,東莞市生態環境局接到群眾舉報,某公司內藏非法電鍍車間,同時還提供了這家公司夜間鎖門作業、專門設置后門用于員工躲避檢查等重要線索。

        11月22日晚,東莞市生態環境局會同東莞市公安局鳳崗分局、東莞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前往這家公司檢查,找到非法電鍍車間入口并當場控制車間內6名員工。

        工作人員現場檢查發現,此車間設有電鍍槽12個,不銹鋼加熱槽5個,用于電鍍加工的各類用具和原料若干。經對現場積水采樣檢測結果顯示,總鉻、總銅、總鎳、總鋅、總鉛濃度均超過排放標準3倍以上,最高超標1.6萬倍。

        對于舉報有功的群眾,東莞市生態環境局根據有關規定,給予其50萬元獎勵。

        生態環境部通報的典型案例還包括:天津市生態環境局對群眾舉報非法處置廢鉛酸蓄電池案件實施獎勵、江蘇省生態環境廳對群眾舉報某廠排放有毒物質案件實施獎勵、浙江省生態環境廳對群眾舉報跨市非法傾倒工業固廢案件實施獎勵、河南省生態環境廳對群眾舉報工業廢水案件實施獎勵等。

        2020年4月,生態環境部印發《關于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指導各地建立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要求省級和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在2020年年底前,建立并實施舉報獎勵制度。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生態法研究室主任劉洪巖在接受《法治日報》記者采訪時認為,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既是對我國環境保護基本法律所規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權利的落實,同時也是對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賦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行為舉報權的進一步細化。通過實施舉報獎勵制度,使得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無處遁形。

        中國海洋大學法學院教授梅宏告訴《法治日報》記者,生態環境部通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工作進展和典型案例,能夠有效調動廣泛的社會公眾參與到環境治理中來,一定程度上發揮了“國家主人翁”的作用,促進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的有機結合。這種由政府、公眾協同合作處理環境問題的模式,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意,可以促進科學決策、民主決策。

        “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給予重獎這一經濟激勵機制,需要長期不斷的堅持與完善。”梅宏認為,獎勵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能夠激勵長期飽受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企業和個人,從維護自身權益出發檢舉揭發涉事企業。同時,群眾舉報對企業也會起到威懾作用。

        獎勵制度仍屬初創

        尚未形成完整體系

        從通報案例來看,各地給予獎勵的標準各有不同。

        例如,在天津市生態環境局對群眾舉報非法處置廢鉛酸蓄電池案件實施獎勵的案例中,根據《天津市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暫行辦法》和《天津市全面排查整治危險廢物專項行動方案》有關規定,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給予舉報人20萬元獎勵。

        在山東省濟寧市生態環境局任城區分局對微信舉報企業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案件實施獎勵的案例中,根據《任城區環保有獎微信舉報暫行規定》有關規定,濟寧市生態環境局任城區分局于現場核實當日以微信紅包的方式給予舉報人100元獎勵。

        公開信息顯示,在生態環境部《關于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出臺后,各地陸續出臺相關文件,建立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不同地方對舉報獎勵的標準有所不同。

        2020年5月,甘肅省生態環境廳和甘肅省財政廳聯合印發《甘肅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規定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標準是500元到1萬元不等。

        2020年12月,海南省生態環境廳與省財政廳聯合印發《海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根據法律法規和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明確了10類環境違法行為的獎勵標準,獎勵500元到5萬元不等。

        劉洪巖認為,舉報獎勵的引導性意義遠遠大于獎勵的數額本身,未來還需要為生態環境違法舉報制度設置統一的獎勵標準。

        目前,環境保護法對于公民享有的舉報權以及獲得舉報獎勵方面作出了較為細致的規定。環境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行為的,有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梅宏認為,上述規定賦予公民對于負有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監督的權利,以及對于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的行為進行監督的權利。

        相關部門規章對于舉報獎勵制度的具體內容也作出了規定。2015年發布的《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規定,支持和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環境保護公共事務進行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并鼓勵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推動環境保護有獎舉報專項資金的設立。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生態法研究室助理研究員林瀟瀟在接受《法治日報》記者采訪時認為,當前在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領域的規范創設還處于摸索階段,尚未形成層級完整的法律規范體系。

        亟須完善制度設計

        大力提高執法效能

        生態環境部在通報中稱,舉報獎勵制度在鼓勵人民群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事業,拓寬環境污染問題發現渠道,優化生態環境執法方式,提高企業自覺守法意識,推動實現“三個治污”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各地通過舉報獎勵制度,查辦了一批大案要案,對各類環境違法行為形成有效震懾。

        生態環境部認為,舉報獎勵制度是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重要舉措。各地要深入推動實施,用好用足舉報獎勵制度,進一步提高這項制度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將其作為生態環境部門與人民群眾溝通的連心橋,進一步提升人民群眾生態環境滿意度和幸福感。

        在林瀟瀟看來,舉報獎勵制度是提高環境綜合治理效果的有力保障之一,也是環境執法部門職權的一種體現,為了提高環境規制效果、防止行政機關權力濫用,有必要通過正式的法律規范創制,對這一制度加以確立及規范。

        林瀟瀟認為,應在高層級法律規范中確定舉報制度的核心內容、基本框架,比如相關部門的職權安排;確定適用范圍的基本原則、舉報制度的程序、當事人權利保護、對進一步完善規范的授權等。針對制度的細節性內容,如具體適用范圍、獎勵金額與標準等,則可以授權地方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如違法行為類型、財政收入、環保經費等因素自行確定。

        梅宏認為,應嚴格規范舉報獎勵制度的程序,力求做到程序公正,建議生態環境部門在嚴格遵守相關實體法律規定的前提下,認真保障舉報人的舉報權利;依法保障舉報過程的公開性和透明度,給舉報人確定的答復。

        林瀟瀟建議,強化對舉報人的保護。如果舉報人及其信息得不到妥善保護,舉報人可能面臨報復風險。在這種情況下,即便設置了高額獎勵,舉報的積極性還是無法得到有效激發,應通過規范舉報條件、設計科學完善的舉報及獎勵程序、設置合理的法律責任、配置嚴密的舉報人信息保護機制等舉措,在保證舉報人舉報便利的同時,強化對舉報人的保護。

        林瀟瀟提醒,還要防止舉報權利被濫用,應當通過有效的制度設計,完善如舉報條件、上報信息內容、舉報流程、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內容,對舉報信息可信度加以識別,對濫用舉報權利的行為加以抑制。

        在梅宏看來,舉報獎勵制度離不開政府監管,具體監管的對象可能涉及兩種:一是對于“舉報受獎勵”行為本身的監管;二是對于“被舉報企業的事后監管”。前者可以從實體和程序兩個方面進行監管,后者可以要求被舉報企業定期匯報。

        同時,細化部門與部門之間內部協議和程序。對涉及環境污染的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的舉報,公安機關與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聯合構建內部交流機制,在聯合執法、監測方面通力合作。借助公安執法的力量,彌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在取樣固定證據環節的缺陷與不足。(見習記者 孫天驕? 記者? 陳 磊)

        關鍵詞: 拓寬 問題 發現 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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