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是說法 | 拐賣兒童中的“養父母”該當何罪?

        國是直通車 2021-12-20 10:37:44

        面對情感和法律的抉擇,我該怎么辦?這個問題或許是許多被拐兒童與親生父母團圓后面臨的一大糾結。

        近日,電影《親愛的》原型孫海洋歷經千辛萬苦,終于和失散多年的兒子團圓,給這段長達14年的“尋子記”畫上了句號。而團圓之外,關于拐賣兒童事件中“養父母”的討論仍在持續。

        一些網友表示,“養父母”將孩子健康撫養長大情理上應給予法律寬恕,以免傷了孩子的心;更多網友則呼吁要對其實施法律制裁,以避免更多“悲劇”的重演。

        在拐賣兒童事件中,法律究竟如何看待被拐兒童所謂的“養父母”問題?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常莎近日在接受中新社國是直通車記者采訪時對此展開了法律分析。

        法律如何“定罪”?

        對于收買被拐賣兒童的,《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從現實情況來看,作出上述法律判定的過程并非想象中那么簡單,需要綜合考量多方因素。

        常莎指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在1997年被寫入《刑法》,當時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但后來在2015年《刑法》修正時,該規定被進一步修改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常莎指出,此次修改,將原來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可能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變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只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此項修改加大了對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的處罰力度,是我國打拐反拐工作的里程碑,從源頭讓社會意識到該項行為的違法性。”常莎說,“如果收養被拐賣婦女、兒童后,有強奸、非法拘禁、故意傷害、侮辱的,分別按照相應罪行進行處理,依照數罪并罰規定處罰”。

        養子情感意志如何考量?

        在孫海洋尋子事件中,若相關證據確實顯示“養父母”參與了收買環節,他們或面臨上述法律制裁。但具體判罰輕重如何?實際執行情況也需結合法律和現實情況。

        常莎指出,根據目前媒體報道,孫海洋的兒子孫卓是在2007年左右被拐賣,根據2007年當時的《刑法》,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還未修改,仍適用“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規定。

        “如果孫卓‘養父母’符合上述情形的,或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若不滿足上述情形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養父母’可能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常莎說。

        但上述判罰還需結合現實的情況綜合來看,根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第30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收買婦女、兒童沒有實施摧殘、虐待行為或者與其已形成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但仍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符合緩刑條件的,可以依法適用緩刑。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處罰。

        常莎分析指出,在孫海洋尋子事件中,其親生兒子孫卓的態度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用于評估其“養父母”的犯罪情節嚴重程度,最終給予合適的量刑,但并不屬于法定量刑情節。

        “對于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需要國家檢察機關提起刑事訴訟,由法院進行審判,最終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本案涉及的罪名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此類案件為公訴案,并非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常莎說,這也意味著孫卓不支持起訴僅能代表其個人意見,不會因為孫卓不支持起訴而導致不起訴的情形。

        法律支持“買賣同罪”嗎?

        在《刑法》中,法律上對拐賣婦女、兒童罪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是區分定罪的。

        例如,《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的是拐賣婦女兒童罪,最低處5年有期徒刑,最高可處死刑。《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則規定的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對上述兩種行為進行區分,是因為兩者的社會危害性不同。‘買賣同罪’違背刑法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所以法律上還是將兩種行為進行區分,針對不同的社會危害性,處以不同的刑罰。”常莎說。

        但“買賣”是否同罪還得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常莎指出,如果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一方在收買前與他人共謀或者教唆他人拐賣婦女兒童的,則會涉嫌觸犯《刑法》拐賣婦女兒童罪,此時的“買賣”是同罪的,但也要根據其犯罪情節,處以合適的刑罰。

        她總結指出,2015年,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已被修改,由最開始的存在免責條款,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變更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免責條款被刪除,采用“收買即入罪”原則,這也體現了國家嚴懲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態度。

        如何考量“孩子是棄養的”?

        面對外界質疑聲,養母則提出孩子是離異家庭棄養的說法,法律又該如何考量?

        常莎表示,該說法需要提供充足證據證明。同時,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規定,喪失父母的孤兒、查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以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離異家庭棄養并非完全符合被收養條件,還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是符合哪一種收養條件。且《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條規定,只有孤兒的監護人、兒童福利機構以及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為送養人,所以收養離異家庭棄養兒童的,也需要是有合格的送養人進行送養。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規定,收養還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根據上述規定,即便收養離異家庭棄養子女的,也需要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未經登記,收養關系不成立。所以僅提出孩子是離異家庭棄養的說法并不能影響案件處理,需要提供充足證據證明是合法收養,如果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則該說法不能成立,不影響對案件的處理。”常莎說。

        如何看待雙邊“父母”關系?

        一邊是血濃于水的親生父母,一邊是含辛茹苦的“養父母”。如何平衡好雙邊“父母”的關系是不少被拐兒童面臨的苦惱。如果孩子選擇回歸原家庭,孫卓與“養父母”的關系該如何界定?是否還有承擔贍養“養父母”的義務?若孫卓決定不回歸原家庭,他還有贍養親生父母的義務嗎?

        對此,常莎表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條規定,有《民法典》中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規定情形或者違反《民法典》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效。無效的收養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她指出,因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屬于違法行為,且從目前相關報道來看,“養父母”也未對收養孫卓辦理收養手續,所以孫卓無論是否選擇回歸原生家庭,目前孫卓與“養父母”之間收養關系都不成立,孫卓無需對“養父母”承擔贍養義務,都需對親生父母履行贍養義務。(劉亮)

        免責聲明:市場有風險,選擇需謹慎!此文僅供參考,不作買賣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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