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福州2月13日消息(記者 羅曉英) “新建城區和住宅小區應當按照每百戶不少于30平方米建筑面積,且單處用房面積不得少于400平方米標準……”
日前,福建省民政廳、自然資源廳、住建廳聯合出臺《關于加強城區和住宅小區養老服務設施配建工作的通知》,明確要求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根據老年人口比例以及分布情況,將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用房納入新建城區和住宅區規劃,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竣工驗收、同步無償交付使用。
根據新規,新建城區和住宅小區應當按照每百戶不少于30平方米建筑面積,且單處用房面積不得少于400平方米標準配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推動構建城市地區“一刻鐘”居家養老服務圈,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服務半徑應小于700米;老城區和已建成住宅區應當按照每百戶不低于20平方米建筑面積配備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配備設施用房不足的,地方政府應當通過購置、置換、租賃、改造等方式予以解決,或在相鄰新建項目內予以補足。
新規指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用房應配建在便于老年人活動的地段,主要出入口應單獨設置,宜與社區衛生、文化、教育、體育健身、殘疾人康復等基本公共服務設施集中或鄰近設置。與其他公共服務設施統籌規劃建設的宜設置在建筑的三層(含三層)以下,其中老年人居室和老年人休息室不應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室內、半地下室、中間夾層,層高不低于2.8米,在建筑的二層(含二層)以上應設置無障礙電梯或無障礙坡道。
對分期開發的新建住宅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用房應安排在首期建設,且不得拆分。對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安排在首期項目的,必須在住宅總規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設完成。想要通過竣工驗收,項目建設單位應將新建住宅小區配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用房納入工程驗收范圍。民政部門參與竣工聯合驗收,對建設項目是否按照要求配建養老服務設施進行把關,對未按照要求配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用房的新建住宅小區項目,不予通過驗收。
新規明確,新建住宅小區項目驗收合格后,開發建設單位應向當地民政部門辦理移交手續,簽訂《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用房移交協議書》,并于60日內完成移交手續。對未取得《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用房移交確認書》的,自然資源部門暫緩辦理住宅小區不動產登記手續。
根據新規,配建的養老服務設施必須在建設單位交付后1年內投入運營。社會各界、企事業單位、小區居民等應當支持配合養老服務設施的選址與建設,不得阻擾養老服務機構的正常運營。鼓勵采取“公建民營”模式交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化服務組織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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