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奧運知識產權常見誤區,樂享奧運IP價值

        光明網 2022-02-23 17:56:04

        作者:張瀚洋

        北京冬奧會期間,人們對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視程度和參與度空前高漲,隨著知識產權意識深入人心,越來越多的人們主動走進奧運IP的價值光環下來分享和傳遞快樂,創造并不斷放大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價值。不過,有些時候,人們在評價一個具體行為時,哪些行為構成侵權,哪些又不構成侵權,在判斷時結論往往還不夠明晰,有時還會因此走入誤區。常見的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侵權誤區還有哪些?如何才能更好避免侵權風險呢?

        北京建筑大學冬奧志愿者在首都體育館運動員入口區與即將下班的冰墩墩玩偶合影

        冰墩墩設計圖(北京2022年冬奧會吉祥物設計團隊負責人曹雪 供圖)

        誤區1:國民偶像“冰墩墩”,只要不拿去營利就不會侵犯知識產權?

        “冰墩墩”是集多重知識產權客體屬性于一身的“重點保護對象”。作為美術作品,它受著作權法保護;作為商標,受商標法保護;作為外觀設計,受專利法保護;作為北京冬奧會吉祥物,還受《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的特殊保護。在著作權方面,根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二、五十三條規定,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并不是判斷著作權侵權的要件,因此非營利性使用不能成為不侵權的抗辯事由。理論上無論是對“冰墩墩”從平面到平面、平面到立體、立體到平面、立體到立體的復制,都受到著作權人即2022北京冬奧組委的復制權控制。另外,擅自修改“冰墩墩”原有形象,達到了有損于原有聲譽的程度,就構成了對原作品的歪曲、篡改,是對著作權中的保護作品完整權或修改權的侵犯。因此,不能說沒有營利目的就不會侵犯知識產權。

        誤區2:自制“冰墩墩”合理,上網分享也一定“合理”?

        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了“合理使用”制度,明確“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為合理使用的情景之一,不侵犯著作權人權利。因此,靠自己動手堆雪人、包湯圓、做烘焙、剪窗花等實現“冰墩墩”自由,只為純粹的“獨樂樂”,毫無疑問應屬合理使用。如果將這些手工“整活”的過程,拍成視頻上傳到網絡空間,與“眾樂樂”,還是不是合理使用呢?有沒有超越“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的范圍限定?其實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初衷,是有為平衡對著作權利人的利益保護和讓普羅大眾一起享受精神文明成果間關系的考量,即通過對著作權人權利加以限制,來為公眾留下足夠好又足夠多的智慧財富。“冰墩墩”作為北京冬奧會的吉祥物,本身也正是凝結了大量公共利益的存在。因此,如果將各種“冰墩墩”手工教程做成視頻與“眾樂樂”,在不影響權利人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沒有不合理地損害權利人合法權益時,一般也會被認定是抱持個人學習和欣賞目的,仍屬合理使用。但在信息網絡傳播過程中,合理使用的邊界并不絕對,一旦前述視頻中的不合理因素超出了理性適度的范圍,例如成為了“流量變現”的鑰匙或是“視頻帶貨”的附隨,那么這種動機復雜的自制冰墩墩再分享行為就不宜認定為合理使用,仍會存在侵權風險。

        誤區3: 轉讓二手“冰墩墩”,也需要獲得官方授權?

        在市面上一度“一墩難求”的火熱局面中出現求購二手“冰墩墩”的需求,本身是市場經濟客觀規律的表現。由于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深入人心,不少人總擔心自己出讓或者買入二手的含奧林匹克標志的商品,會不會破壞奧運特許經營的規范,二手交易是否也要取得官方授權。這個問題的背后,涉及的是知識產權的權利用盡原則。其實每一位消費者手中每一只“冰墩墩”,都是作為美術作品的“冰墩墩”的一個特定的復制件,經過著作權人許可首次被贈予或銷售后進入市場,每個復制件上的發行權就被用盡了,再次流通時,所有權人只要能夠證明它是經著作權人授權合法售出的正品,就可以自由流通。同理,作為含有商標、外觀設計專利和奧林匹克標志的產品,再次銷售也無需經過權利人授權。但要注意的是,二手交易雖好,但不能因此擾亂市場秩序喔!

        誤區4:注明出處、聲明免責就可以“合理使用”賽事精彩照片?

        事實上,與2022北京冬奧會的組織、開發和營銷有關的一切權利都被認為屬于“奧林匹克財產”,其中就包括媒體拍攝或錄制的照片、視頻等多媒體素材,以及將這些素材用于出版或傳播的權利,這些無形財產在我國受到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保護。缺乏權利授權許可,擅自利用授權媒體拍攝或錄制的照片、視頻等進行“二次創作”,僅注明出處或是提示“版權歸原權利人所有”“圖片素材來自網絡”等“免責聲明”,很可能侵犯權利人的復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并不能真正免責。只有當滿足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列舉的特定情形,既不影響權利人對作品的正常使用又沒有不合理地損害權利人合法權益時,才能構成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亦不用支付報酬的“合理使用”。

        誤區5:轉發賽事節目的視頻侵權,轉發鏈接不侵權?

        一部冬奧會賽事節目,在制作中少不了運鏡、分鏡、剪輯、特寫、慢放等的靈活技巧,如果技巧的使用還透露出節目創作人員的個性,那么節目完全有可能成為具有獨創性的視聽作品并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一部節目被制作出來,還要通過擁有賽事獨家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鄰接權人提供的渠道,才能為場外觀眾最終合法獲取。很多人都知道的是,未經許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擅自轉播、在信息網絡傳播賽事節目、或是利用節目制作的短視頻、動圖等,其行為都將可能構成對著作權人和鄰接權人權利的侵犯。但同時也要提醒,如果在網上轉發一個指向侵權視頻的鏈接,無論是明知被鏈視頻侵權,還是沒有盡到發現明顯侵權可能的合理注意義務,都有可能因擴散侵權鏈接構成“幫助侵權”而被判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誤區6:只有“圖形”才是“標志”,企業蹭熱點話題無傷大雅?

        奧林匹克標志在我國是一類特殊的知識產權客體,形式上應做廣義理解,根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奧林匹克標志在形式上可以是五環圖案、旗幟、格言、口號、會歌、各類徽記和標志、專有名稱(包括全稱和簡稱)、吉祥物、火炬造型等等,其中文字類的標志可以是中文,也可以是英文、拉丁文等,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官網上公告公示。比如冰墩墩的美術形象和它的中英文名稱“冰墩墩”“Bing Dwen Dwen”就都是奧林匹克標志。《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十二條進一步規定,未經授權,以商業目的擅自使用奧林匹克標志,包括使用足以引人誤認的近似標志,即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制止和處罰。因此,假如有企業想在微博平臺上發布宣傳文案,在首尾處捎帶上#圍觀冬奧會#的熱度標簽來吸引流量,由于“冬奧會”字樣屬于奧林匹克標志,其行為就構成了知識產權侵權并有可能因此吃到罰單。

        (作者系中國科學技術大學知識產權研究院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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