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案情】周某、肖某舉行婚禮,聘請某公司為其做婚慶服務,包括主持、攝影、攝像、婚車裝飾、燈光租賃、音響、花藝師等,總費用5500元,其中攝影服務為600元。婚禮結束后,周某、肖某支付了全部服務費。而后,該公司將婚禮過程的攝影資料丟失,無法向周某、肖某交付該資料。周某、肖某遂要求法院判決返還服務費5500元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司除攝影資料不能交付外,其余服務均已完成,故該公司應返還的服務費應當是攝影部分的服務費600元,而非全部服務費用。同時,由于婚禮過程攝影資料記載的內容對于周某、肖某來說,屬于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該公司造成記錄他們婚禮現場場景的載體永久性滅失,對周某、肖某造成精神上的傷害。人民法院結合該公司的過錯程度、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綜合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6000元。
【說法】婚禮是極具紀念意義的特殊經歷,婚禮現場的影像資料是每一對步入婚姻殿堂的夫婦的珍貴資料,具有不可復制性,一旦毀損滅失將不具可逆性。本案訴爭的攝影資料記載了周某、肖某夫婦人生中的重要時刻,有著特殊的紀念意義。影像資料的丟失,侵犯了二位新人對其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的所有權,雖未對當事人造成生理上的身體健康及完整性的損害,但對當事人具有精神上的損害,應當賠償一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官提示,經營者要不斷規范自己的經營活動,尤其是對顧客有精神價值的商品、服務,更要提升經營質量,尊重和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本報記者 金 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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