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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廣網海口3月27日消息(記者 鐘寧)日前,海南省人民政府印發《海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辦法》規定,凡具有海南本省行政區域內戶口,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當年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12個月,未領取職工或居民基本養老金的城鄉居民,可以自愿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在海南省居住且辦理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靈活就業或未就業港澳臺居民,或持有永久居留證的外國人,可以在居住地自愿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及其他資金構成。《辦法》明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標準的下限為200元,繳費標準的上限為上年度海南省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最低年繳費額。參保人員可在繳費標準的上限和下限范圍內,自愿選擇100元的整數倍金額進行繳費。參保人員每年可根據本人實際多次繳費,當年繳費額為各次實際繳費總額。
《辦法》明確,2023年起,全省地方基礎養老金月發放標準每年定額增加7元,從每年1月1日起執行。2020年3月3日前地方基礎養老金月發放標準高于90元的市縣,高出部分與地方基礎養老金疊加發放。
符合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員,其累計繳費年限在滿15年的基礎上每增加一年,地方基礎養老金每月增加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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