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監管評估是銀保監會推動銀行保險機構建立現代金融企業制度的重要舉措。2019年11月銀保監會公開發布《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評估暫行辦法(試行)》,構建了覆蓋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的公司治理監管評估體系。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5月24日對記者透露,銀保監會已于去年12月印發通知,啟動2020年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評估工作,目前相關工作正在穩妥有序推進中。
公司治理監管評估的對象是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和商業保險機構,包括:國有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民營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相互保險社及自保公司。評估內容主要包括股東治理、董事會治理、監事會和高管層治理、風險內控、關聯交易治理、市場約束、其他利益相關者治理等方面。國有銀行特別重視黨的領導落實情況。
評估設置合規性評價和有效性評價兩類指標,同時設置重大事項調降評級項,加大對公司治理有效性及公司治理失靈等突出問題的關注評價力度。此外,為鼓勵良好公司治理實踐,在有效性指標中增設額外加分指標,對銀行保險機構的企業文化、經營理念、創新精神、客戶服務等“軟指標”進行評價。
據悉,公司治理監管評估流程主要包括機構自評、監管評估、結果反饋、督促整改等環節,公司治理監管評估結果分為ABCDE5個等級。銀保監會將根據公司治理評估結果,對銀行保險機構開展公司治理分類監管,監管評估結果將作為監管部門合理配置監管資源、采取監管措施和行動的重要依據,與銀行和保險公司改革重組、風險處置等工作有效銜接,在市場準入、現場檢查立項、監管評級、監管通報等環節加以運用。
各級監管部門完成監管評估后,及時將評估結果通報相關機構,督促相關機構認真落實整改要求。監管部門對評估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符合行政處罰情形的,將啟動立案調查程序。(孫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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