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取消藥店間距限制 取消藥品經營企業籌建審批

        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1-02-23 17:00:10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20〕43號)有關部署要求,落實國務院重點工作任務,結合我市深入推進“一網通辦”改革各項工作要求,為進一步深化我市藥品流通領域“放管服”改革,簡化審批手續、提高審批效能,自2021年2月18日起,對本市藥品經營許可審批工作調整如下:

        一、取消新開辦藥店間距限制要求

        取消藥品零售企業許可審核中有關間距限制的要求,對本市新申請的藥品零售企業,或原藥品零售企業申請變更注冊地址的,與附近藥店的距離不再作為許可審查條件。原《上海市藥品零售企業許可驗收實施細則》(滬藥監規〔2019〕1號)第十四條停止執行。

        二、取消藥品經營企業籌建審批

        取消開辦藥品經營企業的籌建審批,由原來的“先籌建”“后驗收”的兩個審批流程合并為“新開辦”一個流程,本市“一網通辦”網站流程進行相應調整,精簡審批程序,實現“一步準營”。通知執行前已通過籌建審批取得《同意籌建決定書》的企業,可在原籌建決定作出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驗收。

        三、分步實施乙類非處方藥零售企業告知承諾制度

        按照“風險分類、試點先行”的原則,在浦東新區探索形成經驗做法的基礎上,有序推進全市范圍內的開辦乙類非處方藥零售企業告知承諾審批工作,同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四、藥品經營企業許可實施全程網辦

        藥品經營企業許可實施全程網辦,取消紙質審查資料的提交。所有許可資料、電子證照通過“一網通辦”網站進行提交和送達,相對人提出仍需紙質許可證的,可通過物流寄送,實現“零跑動”。電子證照與紙質證件具有相同效力,企業可通過展示電子證照或其打印件實現營業場所的證件公示要求。

        關鍵詞: 上海 取消 藥店 間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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