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負賦能同步推 放得開更要管得好

        科技日報 2021-08-26 02:15:05

        “科研項目經費怎么用最有效,肯定項目負責人和首席科學家比較熟悉,管理部門對具體經費如何使用并不是內行。科研經費不能管得太死,但也不能一放了之,如果把經費使用和管理的權力完全交給項目負責人,又可能會滋生科研經費腐敗等問題。因此,我們需要找到一個平衡。”中國科學院高能物理研究所副所長盧方軍研究員說道。

        盧方軍一番話,道出了身為科研人員和科研管理者的雙重考量。

        如何更好地平衡“放”與“管”的關系,更大發揮科研經費的保障作用和激勵作用?針對科研經費管理的難點,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的《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明確指出,加強審計監督、財會監督與日常監督的貫通協調,增強監督合力;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推進監督檢查數據匯交共享和結果互認;項目承擔單位要動態監管經費使用并實時預警提醒……

        細節到位 “放”與“管”并不相悖

        “《若干意見》的一大亮點,就是處理好放與管的關系,對科研經費的監督檢查有了明確規定。有了明晰可操作的規定和可把握的標準,才能放得開。”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呂薇在接受科技日報記者采訪時說,該文件是近年來出臺的一項很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文件。過去,相關政策難以落實的主要原因是規定比較原則,缺乏細則,執行者怕越線,監管者不敢放,現在執行者和監管者都有規可循了。

        比如,《若干意見》就提高間接費用比例,分類制定了間接費用提取標準:500萬元以下的部分,間接費用比例為不超過30%,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為不超過20%;對數學等純理論基礎研究項目,間接費用比例進一步提高到不超過60%。

        “《若干意見》第22條舉措強調,強化科研項目經費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紀違規問題。”在呂薇看來,一方面,創新監督檢查方式,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實行審計監督、財會監督與日常監督的貫通協調,實現信息共享和結果互認,提高了監督檢查的效率。另一方面,好政策落好地,則要壓實責任,強化項目承擔單位法人責任。項目承擔單位要動態監管經費使用并實時預警提醒。要探索制定負面清單,明確科研項目經費使用的禁止性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賦予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員更大自主權,并不是一放了之;加強監管,也并不等于要束縛科研人員的手腳。

        此前,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教科文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員韓鳳芹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指出,科研經費管理放權只是手段,提升科研資金使用效益才是核心目的。要平衡好“松綁放權”和“權責匹配”的關系,強化科研機構在科研經費改革中的主體地位,強化科研院所自身的人、財、物資源配置主體責任,強調科研院所負責人的職責擔當。

        好政策落地 還待壓實主體責任

        身為科研管理人員,盧方軍認為,把科研項目經費管理權限下放到項目承擔單位,讓研究單位發揮主體作用,畢竟,研究單位對其持續深耕的領域有著更深刻理解。

        “當然,經費使用必須按照財務制度來,自主權不是科研經費隨便花,而是說科研院所能在項目經費總概算下,根據研究任務及其進展情況,自主決定支出到哪個方向。”盧方軍補充說道,研究單位應當與政府管理部門簽訂任務書,就經費的使用范圍、管理方式、成果目標、領域責任、國際地位等做出約束和承諾。

        “政府管理部門在賦予科研單位自主權的同時,也要探索追責機制,對研究單位的整體經費使用效益和規范性、科研誠信等進行綜合評估,然后再根據評估結果決定是否延續研究單位的經費自主權。”盧方軍說。

        值得注意的是,《若干意見》亦有相應細則劃定“紅線”。比如,對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在科研經費管理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失信情況,納入信用記錄管理,對嚴重失信行為實行追責和懲戒;探索制定相關負面清單,有關部門要根據法律法規和負面清單進行檢查、評審、驗收、審計,對盡職無過錯科研人員免予問責。

        呂薇強調,下一步關鍵是要把政策落到實處,總結實施中的經驗和出現的問題,不斷改進,更好激勵科研人員潛心鉆研,創造更多更好的研究成果,切實提高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的使用效率。

        “特別是對在科研經費投入機制的改革創新試點,要及時總結可復制的經驗逐步推廣。”呂薇告訴科技日報記者,前幾天,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分組審議科學技術進步法修訂草案時,自己還建議,關于保障措施部分可以借鑒《若干意見》的精神和提法。(劉 垠 陸成寬)

        關鍵詞: 減負 賦能 同步 放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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