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日前宣判一起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非法捕魚案件,3名被告人在長江上游珍稀特有魚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多次電捕魚,累計捕撈各類淡水魚約250公斤,被法院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1個月至1年7個月不等,并沒收作案工具。
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1月下旬,被告人羅某、程某、龔某共謀后合伙購買一套電捕魚工具。同年1月至3月,3人多次駕駛機動船來到江津區支坪鎮長江水域,多次實施電捕魚行為,捕撈各類淡水魚共計約250公斤。經查,上述作案水域位于長江上游珍稀特有魚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程某、龔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3名被告人在野生魚類產卵繁殖季節實施犯罪行為,對長江上游重點水域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不宜適用緩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記者周聞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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