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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子晚報訊(通訊員 張愛國 記者 梅建明)近日,南京江寧東山交警中隊接到報警,稱在上元大街上元路路口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接到報警后,民警立即前往事故現場。
通過調查監控及勘查現場,民警了解到,事發時,趙某駕駛小轎車行駛至上元大街上元路路口準備右轉彎時,因速度過快,導致一輛直行電動車在避讓過程中,連人帶車一起摔倒。雖然雙方未發生直接的碰撞接觸,但東山交警最終仍判定小轎車承擔全部責任。對此,駕駛員趙某認為自己并沒有撞倒人,是對方沒騎穩摔倒,自己不應該承擔責任,因此拒絕在認定書上簽字,并撥打12345投訴民警定責不公平。
交警再次調查核實,趙某駕車在路口右轉彎,曲某騎行電動車直行通過該路口。為避讓趙某急拐彎的車輛,曲某緊急剎車避讓過程中,連人帶車摔倒,曲某多處擦傷、電動車損壞。民警告知趙某,交通事故并不是以是否“接觸”為構成要件,如若當事人在不適宜時間或者路段采取的交通行為導致損害的發生,雖然與受害人沒有“接觸”,但其行為與損害的發生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趙某未遵循“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規定,也未做到“注意觀察確保安全”要求,嚴重影響了他人車輛正常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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