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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廣東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消息,自2019年起,陳某等五人利用高鐵站員工等職務便利,查詢及出售演藝人員搭乘高鐵的行程信息或者公民身份號碼等個人信息。林某等三人通過向上述五人購買藝人信息后,加價對外銷售,八人違法所得合計56萬余元。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至九個月不等,判決八人賠償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賠償金合計567530元。
近年來,明星因高鐵和航班等信息泄露所引發的事件,時有發生。去年,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曾對一起“倒賣明星航班信息”案件作出判決。航空公司的客服人員秦某與李某利用職務之便,將包含航班軌跡、公務艙艙單等在內的公民個人信息進行販賣,獲利6萬余元,最終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三年內被禁止從事航空客服代表類職業。
互聯網時代,個人信息泄露成了一個令人頭痛的問題。明星等公眾人物固然是信息泄露的重災區,每個普通人也都可能隨時遭遇。個人信息被非法倒賣、非法泄露等情形屢見不鮮,已對社會公眾造成嚴重困擾。交通、快遞、住宿、中介等服務行業,是個人信息泄露的“重災區”。
數據顯示,2022年,檢察機關共起訴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9300余人,行業“內鬼”泄露個人信息問題非常嚴重。而高鐵和航班等信息泄露,已成為公民個人信息泄露的重要源頭之一,甚至發展成為一條成熟的黑色產業鏈。這些“內鬼”將公民個人手機號碼、身份證信息、快遞單信息等隱私信息,用于非法交易,侵害了公眾的財產安全和相關合法權益,有的甚至遭遇敲詐勒索、暴力追債,嚴重威脅群眾生命安全。
不管是明星還是普通人,個人信息都應該受到保護。《刑法》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上述兩起案例的判罰,給相關人員上了一堂嚴肅的普法課。
在個人信息安全面臨嚴峻挑戰的情形下,個人信息的保護已成為不少人關心的問題。幾天前,公安部在新聞發布會上介紹,3年來公安部部署全國公安機關開展“凈網”專項行動,嚴打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違法犯罪活動,錨定行業內部泄露源頭,重拳打擊行業“內鬼”,共抓獲電信運營商、醫院、保險公司、房地產、物業服務、快遞公司等行業“內鬼”2300余名。
依法嚴懲之外,更應在防范機制上下足功夫,打防并舉,讓“內鬼”沒有上下其手的機會。比如,要加強公民個人信息源頭保護,對能夠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行業與單位,強化行業自律與保密機制建設;要建立個人信息采集內部監管機制,通過科技手段提高查看信息庫的人員權限級別,建立信息瀏覽下載追溯機制,強化對信息管理職能部門的日常監管,等等。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高鐵站員工出售明星信息被判刑,再度給相關人員敲了一記警鐘。個人隱私不能成為“生意”,負有接觸、收集、處理個人身份信息職責的相關從業員工,應嚴格履行保障個人信息安全及防止外泄的義務,如泄露個人信息構成犯罪的,將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胡欣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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