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1、抗震規范6.1.10 部分框支抗震墻結構的抗震墻,其底部加強部位的高度,可取框支層加框支層以上二層的高度及落地抗震墻總高度的1/8二者的較大值,且不大于15m;其他結構的抗震墻,其底部加強部位的高度可取墻肢總高度的1/8和底部二層二者的較大值,且不大于15m。
2、其條文說明中:帶有大底盤的高層抗震墻(包括筒體)結構,抗震墻(筒體)墻肢底部的加強部位可取地下室頂板以上H/8,加強范圍應向下延伸到地下一層,在大底盤頂板以上至少包括一層。
3、裙房與主樓相連時,加強范圍也宜高出裙房至少一層。
4、高規:7.1.9 抗震設計時,一般剪力墻結構底部加強部位的高度可取墻肢總高度的1/8和底部兩層二者的較大值,當剪力墻高度超過150m時,其底部加強部位的高度可取墻肢總高度的1/10;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底部加強部位的高度應符合本規程第10.2.4條的規定。
5、10.2.4 底部帶轉換層的高層建筑結構,其剪力墻底部加強部位的高度可取框支層加上框支層以上兩層的高度及墻肢總高度的1/8二者的較大值。
6、(05SG109-3指出,剪力墻包括落地剪力墻和轉換構件上部的剪力墻兩者)即:分開取加強區高度,不知對否?10.2.5 底部帶轉換層的高層建筑結構的抗震等級應符合本規程第4.8節的規定。
7、對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當轉換層的位置設置在3層及3層以上時,其框支柱、剪力墻底部加強部位的抗震等級尚宜按本規程表4.8.2和表4.8.3的規定提高一級采用,已經為特一級時可不再提高。
8、PS:高位轉換時,底部剪力墻抗震等級提高,加強區高度參照10.2.4嵌固端在地下室頂板,對框架柱配筋的要求是地下室上部的1.1倍,嵌固端的位置,如果在地下室頂板,則加強區應延伸至地下一層,如果在基礎頂,則應自基礎頂算起2)加強區從正負零算起,加強層向下延伸一層 當地下室頂板與室外地坪的高差大于本層層高的1/3時,則加強區高度應從地下一層底板向上算起,取地下一層底板為嵌固部位,同時加強區應再向下延伸一層(可能的話)~~~05SG109-3 查看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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