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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遭性侵為何酒店成被告?近日,湖北黃岡市紅安縣人民檢察院辦理一起發生在某酒店的性侵未成年人案時,支持未成年被害人起訴要求酒店賠償精神損害,“涉案酒店沒有依法履行住宿登記、入住詢問及強制報告等義務,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經法院審理一審判決,酒店賠償未成年被害人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圖源:東方IC
相比成年人,未成年人是較弱勢的群體,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也往往呈現出隱蔽性較強的特征。為了及早發現、及早干預,國內已經建立起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2020年5月,最高檢等九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修訂后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吸收了這一制度,將其上升為法律規定。
根據相關規定,旅館、賓館、酒店等住宿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時,應當詢問監護人聯系方式、入住人員的身份關系等情況;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并及時聯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公安部還對旅館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提出“五必須”要求,以防范侵害案件發生。在紅安縣的案件中,涉案酒店沒有履行法定義務,自然要負起法律責任。
保護未成年人,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尤其是依法負有強制報告義務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更不能對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侵害以及面臨侵害危險視而不見、見而不報。日前,經江蘇省宿遷市泗陽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一個隱藏在6歲女童身邊的性侵者被依法判刑,案件正是由一名當地醫生在接診中發現線索然后主動報案的。在北京房山發生的一起虐童案中,主動及時履行報告義務的居委會工作人員受到表彰,“見而不報”的學校受到處罰,學校執行校長被辭退。
強制報告制度出臺兩年,使一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被發現,阻止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受到更多傷害。不過,還需要通過更有力的措施,提升有關單位和人員的法治意識與責任感,促使強制報告制度進一步落地。多一些主動及時報告,少一些應報告不報告,未成年人保護網就能織得更密一些。
紀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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