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熱聞】人社部、最高法發布一批勞動爭議典型案例——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合法權益

        經濟日報 2023-05-28 10: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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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約貨車司機、網約配送員與平臺企業之間的勞動關系如何認定?層層轉包后勞動者與哪家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網絡主播與文化傳播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近年來,平臺經濟迅速發展,創造了大量就業機會。與此同時,勞動者權益保障方面出現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尤其是平臺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法律關系性質引發社會普遍關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布了一批新就業形態勞動爭議典型案例。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科學研究院勞動和社會保障法治研究室副主任李文靜表示,一方面,新就業形態呈現用工主體多元、就業形式多樣、組織較為靈活等特點,傳統的勞動法律體系難以完全適用;另一方面,新就業形態并未改變勞動交換的本質屬性,勞動者在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等方面存在急迫的保障需求。

        2020年6月14日,劉某與某信息技術公司訂立為期1年的《車輛管理協議》。次年3月,該公司提出提前終止合作關系,雙方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和支付經濟補償產生分歧。后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認定劉某與某信息技術公司成立勞動關系,需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勞動學會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專業委員會會長林嘉認為,部分新業態就業崗位將勞動管理數字化,但勞動者的從屬性狀態并未實質改變。應主動識別“隱蔽勞動關系”,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合法權益。

        業務外包、勞務外包是新就業形態領域平臺用工過程中常見的用工方式。某貨運代理公司承包經營某外賣平臺配送站點,2019年5月,該貨運代理公司又與某勞務公司訂立《配送業務承包協議》,約定由勞務公司負責站點的配送員招募和管理工作。同年7月,何某進入外賣平臺站點工作,并與勞務公司訂立了為期1年的《外賣配送服務協議》。半年后,何某在配送途中受傷,對其賠償治療費用的要求,貨運代理公司以未與何某訂立任何協議為由拒絕承擔責任,勞務公司則以與何某之間系勞務合作關系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何某于是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院院長沈建峰說:“本案根據某貨運代理公司的用工管理以及報酬支付等行為,一方面認定用工關系的主體是某貨運代理公司和勞動者,另一方面認定當事人之間出現了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和組織從屬性,因此構成勞動關系。”

        案例顯示,并非所有平臺企業與勞動者都構成勞動關系。2018年11月,李某與某文化傳播公司訂立為期2年的協議,文化傳播公司作為經紀人,將李某培養成知名網絡主播。雙方協商確定權利義務,并約定收益分配。4個月后,李某單方解除《藝人獨家合作協議》,并以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要求該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因李某與該文化傳播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體現出平等協商的特點,未體現出相關規定要求的勞動管理及從屬性特征,被認定為民事關系。李某的訴求與事實不符,最終沒有得到支持。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五庭副庭長竇江濤表示,演藝經紀合同體現的民事關系與勞動合同體現的勞動關系存在明顯區別。“實踐中,并非所有的網絡主播與直播平臺或經紀公司建立的均為勞動關系,部分網絡主播自愿選擇工作時間、相對不受工作規則控制,其對平臺的從屬性減弱、用工關系的穩定性明顯降低,呈現出靈活用工的特點,故應以事實為基礎進行個案分析。”竇江濤說。

        (文章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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