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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先按同等時間安排其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 在標準工作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2、 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 如果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準。
3、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項目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
4、 2、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計算基數。
5、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于實際工資。
6、 3、在確定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時,應以每月工作時間為20.92天和167.4小時進行折算。
7、 4、實行計件工資的,應當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單價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8、 5、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低于當地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以日、時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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