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寧波市奉化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名譽權糾紛案件,被告王某在村民微信群辱罵原告孔某,侵害孔某的名譽權,被判決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
王某和孔某系同村村民,兩人曾因投資發生糾紛。2019年12月,王某在兩人所在的村民微信群里多次發表孔某“斷子絕孫”“敗類”等污穢性言語,辱罵、侮辱孔某。
公民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名譽權若受到侵害,有權要求對方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孔某拿起法律的武器捍衛自己的正當權益,值得肯定。
這是一起具有教育和借鑒意義的案例,它提醒大家,微信、微博等網絡社交平臺并非法外之地,個體在網絡空間開展社交活動時,同樣需要遵守法律法規,不能為所欲為、不加節制。如果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網絡空間里損毀他人名譽,構成侵權,同樣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微信群也是公共場所,在村民微信群里發表辱罵言論與在村里馬路上公開罵街,其行為性質和結果是一樣的。而在證據保存上來說,它還比馬路上公開罵街更好取證,只要將聊天記錄拉出來,連旁證都不用找了。
有些人以為網絡是虛擬世界,彼此都躲在屏幕后面,不知道對方真實身份,就可以做出一些損害他人利益的事情,比如在網上匿名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其實,這種想法大錯特錯。
去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19修訂)》,是將網絡納入“法治”的重要一環。其中第十四條規定將微信、微博等聊天記錄作為電子數據,正式在司法解釋中確認了該類電子數據的證據地位。通過立法加強對網絡的監管,是保障互聯網健康持續發展的關鍵。
這意味著,任何人如果不規范自己的言行,在網上發布或轉發侵犯他人合法權利的信息資料,公開發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不實言論等行為,都可能成為呈堂證供,成為定罪的依據。
可見,法律對公民合法權利的保護如今已擴展到網上。任何侵犯他人合法權利的行為,無論發生在網上還是線下,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張炳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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