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周末記者 仇飛
因認為北京子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子樂公司)生產、銷售的杜丫丫學習機中突出使用“小杜”指代其產品,并使用“xiaodu xiaodu”語音指令進行喚醒和操作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度在線公司)將子樂公司及其產品銷售商北京經緯智誠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緯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停止涉案行為,并要求子樂公司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00萬元。
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一審判決子樂公司就其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賠償百度在線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及合理開支5萬元。
原告百度在線公司訴稱,其是包括“小度在家1S”(以下簡稱小度智能音箱)在內的“小度”AI電子產品的開發者和運營者,“xiaodu xiaodu”是百度在線公司用于AI電子產品中,具有喚醒和操作功能的語音指令,經長期使用,“小度”商品名稱及“xiaodu xiaodu”語音指令均已具有一定影響。百度在線公司發現子樂公司生產、銷售與小度智能音箱相同的AI電子產品杜丫丫學習機,該公司在其官網宣傳內容及杜丫丫學習機中突出使用“小杜”指代其產品;在杜丫丫學習機中使用“xiaodu xiaodu”語音指令進行喚醒和操作,并在官網對此進行宣傳,上述行為使公眾產生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
被告子樂公司辯稱,其不存在對“小度”商品名稱和“xiaodu xiaodu”語音指令的突出使用;其使用“杜丫丫”名稱及“小杜小杜”語音指令具有合理依據;雙方產品的外觀、功能、目標用戶完全不同,不會使消費者產生混淆等。
被告經緯公司辯稱,其僅銷售一臺設備給百度在線公司作為本案證據,知曉本案訴訟后亦及時刪除產品鏈接。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經過百度在線公司廣泛使用推廣,“小度”作為其智能音箱的商品名稱,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的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xiaodu xiaodu”是用戶在使用小度智能音箱時必不可少且頻繁出現的特定語音指令,該語音指令已與百度在線公司及其產品建立起了明確、穩定的聯系,并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應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的保護。
結合“小度”和“xiaodu xiaodu”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小度智能音箱和杜丫丫學習機從功能、受眾、銷售渠道等方面來看屬同類產品,子樂公司實施被訴行為,主觀上具有惡意,客觀上也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杜丫丫學習機與百度在線公司的小度智能音箱及其相關服務可能存在產品研發、技術支持、授權合作等方面的特定聯系,導致混淆。子樂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四條之規定,對百度在線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經緯公司銷售杜丫丫學習機亦缺乏合法依據。
最終,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業內人士分析指出,在人機交互過程中,具有喚醒和操作產品功能的語音指令,對人工智能技術在日常生活中的運用和普及具有重要作用。作為全國首例涉智能產品語音指令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本案的判決結果對人工智能產品市場中惡意混淆和誤導公眾的行為進行了有效規制,通過裁判引導市場經營者以技術創新等途徑進行良性競爭,維護人工智能相關產品在革新、發展過程中的市場競爭秩序。
目前,雙方當事人尚未明確是否上訴。
免責聲明:市場有風險,選擇需謹慎!此文僅供參考,不作買賣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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