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7日,國務院發布《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方案》。方案要求,從通過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中遴選試點品種,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降低藥價,減輕患者藥費負擔。全國集采文件中也明確要求,仿制藥產品必須通過國家藥品監管局的仿制藥一致性評價。目前,第四批藥品集采已拉開序幕,我國藥品帶量采購工作正在步入常態化。
作為帶量采購的入門券,仿制藥一致性評價事關人民群眾的用藥安全,也事關醫藥行業的長遠發展。那么,您了解仿制藥一致性評價政策嗎?您知道集中采購過評藥品能給百姓用藥帶來哪些實惠嗎?歡迎關注“一致性評價問答”欄目。
對于無參比制劑的藥品生產,如何保證臨床有效性試驗的精準度?
對于無法找到且無法確認參比制劑的化藥仿制藥,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意見》(國辦發〔2016〕8號)要求生產企業組織開展“臨床有效性”試驗。對于有效性試驗,邀請本領域的臨床專家、統計學專家共同商討,制定嚴謹、科學的臨床試驗方案。必要時,向藥審中心(CDE)申請召開溝通交流會,確保臨床方案設計精準,并被監管部門認可。臨床試驗實施過程中,嚴格遵守GCP等相關法律法規,確保試驗數據準確可靠、可溯源,并依照相關法規管理進行數據管理、統計分析,整理注冊申報資料,有效保障試驗的精準度,并向監管部門提交審評。
如何獲取我國仿制藥參比制劑目錄集?
免責聲明:市場有風險,選擇需謹慎!此文僅供參考,不作買賣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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