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代購引起的糾紛。趙某先后4次通過淘寶網購物平臺在李某所經營的淘寶賬號為“A”的店鋪,購買名為“澳洲unichi玫瑰果精華美白液口服液提亮膚色搭配VC美白丸10瓶/盒”的商品,其中除一訂單從香港發貨外,其余訂單均從廣東等境內發貨,且賣家在趙某下單當日即發貨,商品總價款6022元,上述商品外包裝均無中文標簽。
趙某認為李某系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除主張退還全額購物款外,同時主張十倍懲罰性賠償即60220元。李某認為其提供的是代購服務,雙方之間形成委托合同關系,而非買賣合同關系,趙某并非真正的消費者,故請求駁回趙某的訴請。
●法院判決
賣家被判十倍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訟爭物品原產地為澳大利亞,但發貨地除一單從香港發貨外,其余皆從境內發貨,且趙某下單當天李某即發貨,客觀上當天無法完成從澳大利亞到發貨地的物流,主觀上也無必要,故李某非代購,二者間實為買賣合同關系,而非委托合同關系。
進口食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本案訟爭商品沒有符合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中文標簽、說明書,也沒有可以證明涉案商品質量符合國家標準的相關證明文件,故法院認定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支持趙某十倍懲罰性賠償的請求。
據此,法院判決李某退還趙某貨款6022元,趙某應同時將所購商品全部退還李某;李某支付趙某賠償金60220元。
●法官說法
是否“現貨”法律關系不同
金山區人民法院亭林法庭法官干華麗表示,本案審理的難點主要是代購涉及法律關系的認定。代購分為現貨代購和非現貨代購。現貨代購是代購者已經從海外購得貨物,并取得貨物的所有權,買家下單后即可發貨,其法律關系為買賣合同關系。非現貨代購,是指代購者尚未從海外購得貨物,在買家下單后,需按照買家指示采購貨物并發送至買家手中,其法律關系為委托合同關系。
兩種法律關系在瑕疵擔保義務上的區別是,買賣合同中出賣人需要對其出售的貨物質量問題負瑕疵擔保責任,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完成應盡的注意義務后,無須對貨物質量負瑕疵擔保責任。本案為買賣合同關系,李某應當負瑕疵擔保責任。
此外,《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對于進口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有專門規定,如進口食品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并按要求隨附合格證明材料,外包裝應當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及境內代理商的信息等。本案中,代購的食品既未經檢驗檢疫并附隨資料,外包裝也無中文標簽,顯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因此,李某在網上銷售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的進口食品,其行為存在明顯過錯,故應當承擔“退一賠十”的法律責任。(記者 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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