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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年半的時間里,周某某駕駛商務車在重慶市涪陵城區主要交通干道碰瓷,連續作案28起。近日,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被告人周某某判處有期徒刑3年8個月,追繳贓款人民幣36460元退還給實際支付賠償款的保險公司。
法院查明,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間,周某某駕車先后在涪陵城區濱江路、興華東路等地趁被害人駕駛的車輛變道壓線行駛之機,故意碰蹭、碰撞對方車輛,造成對方車輛負全責的交通事故28次,獲取余某某、文某等28名被害人人民幣3646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在城市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故意撞擊他人駕駛的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周某某犯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對被告人周某某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及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法院予以采納,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庭后表示,碰瓷行為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能構成詐騙罪、保險詐騙罪、敲詐勒索、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不同罪名,但詐騙罪、保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等罪名無法對駕車型“碰瓷”危害公共安全的社會危害性進行全面評價。
本案中,周某某利用駕駛的機動車“碰瓷”,在城市交通要道故意碰撞正在正常行駛的被害車輛,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很可能造成行駛中的被害車輛失控,進而造成不特定或多數人的死傷或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被告周某某的行為已使不確定的第三人的合法權益處于隨時受到侵犯的危險狀態中,發生危及不特定或多數人安全這一結果的可能性極大,故認定本案被告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報記者 戰海峰 本報通訊員 李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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