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臉識別技術應用須規范

        光明日報 2023-08-09 09:35:58


        (資料圖片)

        光明日報北京8月8日電(記者張亞雄)為規范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8日發布《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安全管理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出,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應當盡量避免采集與提供服務無關的人臉信息,無法避免的,應當及時刪除或者進行匿名化處理。

        征求意見稿指出,使用人臉識別技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承擔社會責任,履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不得利用人臉識別技術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秩序、侵害個人和組織合法權益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

        征求意見稿明確,實現相同目的或者達到同等業務要求,存在其他非生物特征識別技術方案的,應當優先選擇非生物特征識別技術方案。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驗證個人身份、辨識特定自然人的,鼓勵優先使用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國家網絡身份認證公共服務等權威渠道。

        同時,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應當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或者依法取得書面同意。在公共場所安裝圖像采集、個人身份識別設備,應當為維護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國家有關規定,設置顯著提示標識。賓館、銀行、車站、體育場館、博物館等經營場所,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驗證個人身份的,不得以辦理業務、提升服務質量等為由強制、誤導、欺詐、脅迫個人接受人臉識別技術驗證個人身份。

        此外,組織機構為實施內部管理安裝圖像采集、個人身份識別設備的,應當根據實際需求合理確定圖像信息采集區域,采取嚴格保護措施,防止違規查閱、復制、公開、對外提供、傳播個人圖像等行為,防止個人信息泄露、篡改、丟失或者被非法獲取、非法利用。除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為緊急情況下保護自然人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所必需,或者取得個人單獨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人臉識別技術分析個人種族、民族、宗教信仰、健康狀況、社會階層等敏感個人信息。涉及社會救助、不動產處分等個人重大利益的,不得使用人臉識別技術替代人工審核個人身份,人臉識別技術可以作為驗證個人身份的輔助手段。征求意見稿還強調,人臉識別技術使用者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人臉信息的,應當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單獨同意或者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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